刻不容缓!将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!

今天看到一个两会朱列玉的提案,把虐待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。

虽然每年两会都说,每年两会都没有。

但世界上的事情做了就更有可能实现,不做就不可能发生,就像之前饿了么卖狗肉,有人发文章了,饿了么不卖了,这就是运气非常好,希望这次也有好运。

朱列玉认为,虐待动物得不到惩罚,会给社会和青少年做出恶劣的示范;

另外,虐待动物行为还可能加剧人的暴力犯罪倾向,给暴力犯罪提供隐蔽安全的练习场所,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;

而且这个还不像动物保护法是一部法律,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弄草案,讨论什么的,仅仅是把这个虐待动物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面。

这个法令相信会更加容易通过,麻烦大家拉到文章最后,点击最下方阅读原文,支持第二个提案,希望明天起来,这个会变成两会最热门的提案。

 

以下是澎湃新闻的新闻稿

今年1月,“云南丽江女顾客称养不起宠物猫退货遭拒将猫剥皮”事件在网上引起网民关注。事后,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对媒体表示,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,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无相关处罚规定,因此虐猫事件不在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。


3月3日,全国人大代表、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告诉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,他拟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上提交《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 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该法管理的议案》,建议在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时,增加相关规定,来规制虐待动物行为,使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  朱列玉说,目前我国还没有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,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对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行为作出规定,其他虐待动物行为却得不到惩罚,给社会和青少年做出了恶劣的示范,甚至可能演化成危害社会秩序的恶性治安事件,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约束和遏制。

朱列玉还认为,虐待动物行为还可能加剧人的暴力犯罪倾向,给暴力犯罪提供隐蔽安全的练习场所,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。

2017年1月,公安部在官网发布《治安管理处罚法(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朱列玉认为,为建立、完善我国的反暴力法律体系,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加入必要条款,惩罚虐待动物的行为。

朱列玉建议,鉴于制定专门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尚需时日,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范畴,也有利于先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,完善社会治理。

增加规定“有遗弃、饿死家养动物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”;“以食用、商业利益或其他目的,以活剥皮毛、活烫、活埋、毒杀等方式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、暴打、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”;“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、打斗、比赛来牟利或娱乐的” 等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
 

 【朱列玉对增补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建议】

在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章第一节“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”的适当位置增加如下条款:

第 条 “有下列虐待动物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:

(一)遗弃、饿死家养动物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;

(二)以偷盗、抢夺、投毒、诱捕等方式获取他人家养动物,而因为案值难以评估或案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的;

(三)以食用、商业利益或其他目的,以活剥皮毛、活烫、活埋、毒杀等方式虐杀活体鸟兽禽畜或在公共场合残害、暴打、宰杀鸟兽禽畜动物的;

(四)以暴力方法强迫动物进行表演、打斗、比赛来牟利或娱乐的;

(五)给实验动物造成超过实验需要的伤害、饥渴、不适、惊恐、疾病和疼痛的;非规范使用无主流浪动物实验,并将实验后动物弃置或买卖的;

(六)采用密度过高、通风不畅、长时间不提供饮水等方式来运输动物,致被运输动物受伤或死亡的;

(七)以娱乐或盈利为目的,拍摄、制作、传播虐待动物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等制品和信息的;

(八)其他故意对动物造成不必要伤害、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虐待动物行为。


1、被虐杀动物涉及是有主人的,以民法、侵权行为法中民事侵权条款予以追责;


2、将动物公然在公共路面用机动车拖曳致死的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危险驾驶罪等予以惩处;


3、在小区投毒毒杀动物的,以投毒罪、投放危险物质罪予以惩处。


有法律保障之下,人类对“狗狗”等动物的呵护和关爱才有坚实的保障。


「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和道德进步水平,可用其对待动物的态度来衡量」这是圣雄甘地的一句话。

这句话叔一定要再次强调!

无论这次结果如何,为了可爱的小动物们,我们都要搏一搏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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